(2017)甘0922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唐彦明与董生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彦明,董生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929号原告:唐彦明,男。被告:董生红,男。原告唐彦明诉被告董生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唐彦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彦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元,由原告唐彦明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崔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君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