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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司救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悦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鲁04司救执1号救助申请人李悦,女,汉族,2003年3月19日出生,学生,住台儿庄区马兰屯镇姚楼村。公民身份号码:3704052003********。李悦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经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研究,现已办理终结。在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执字第135号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悦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理由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悦父母现均已死亡,个人系在校学生,家庭生活极其困难,无经济来源,请求对其进行司法救助,申请给予司法救助金30000元。李悦提交了以下材料:1、司法救助申请书;2、李悦户口复印件;3、(2014)台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14)枣少民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经审查查明:2012年8月下旬,XX芬之夫、李悦之父李光臣到被告宋涛船舶维修点务工。2012年9月2日晚18时左右,李光臣在宋涛所在的船厂触电身亡。宋涛发现后及时拨打120并报警,经台儿庄区公安分局侦查大队现场勘查以及台儿庄区公安分局运河派出所调查处理,认定本案为意外事件,不构成案件,李光臣家属对此无异议。后原告为主张权利,又向劳动部门申请非法用工致人死亡,台儿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发现宋涛造船厂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事项的通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对原告的申请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撤销立案的决定。2014年1月14日,XX芬、李悦向枣庄市台儿庄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宋涛造船厂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无营业执照,但一直雇佣工人进行工作,工资按日计算。在工人工作期间,被告要求场内工人不得私自用电。另查明,原告XX芬肢体贰级残疾,原告XX芬、李悦为农民,无其他生活来源。受害人李光臣死亡后,被告支付受害人丧葬费20000元。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台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涛给付赔偿金、丧葬费共计89695.6元。被告宋涛上诉至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李悦父母均已死亡,宋涛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救助申请人李悦因宋涛生命权纠纷案,民事判决至今未能得到执行,生活陷入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应当予以救助。综合申请执行人李悦家庭困难状况以及救助申请人居住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救助李悦30000元(叁万元)。李悦收到救助金后,人民法院从宋涛处执行到赔偿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