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合肥国壹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2389号合肥国壹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安徽国壹酒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你与申请执行人汪姣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16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4994元、经济补偿金2874元。为汪姣莲补缴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缴费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中属个人缴费比例部分由汪姣莲自行承担;(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负担执行费818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