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5执3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代恩芳申请执行丁雪丽、黄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恩芳,丁雪丽,黄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3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代恩芳,女,住姚安县栋川镇。被执行人丁雪丽,女,住姚安县光禄镇。被执行人黄金平,女,住姚安县栋川镇。本院在执行代恩芳申请执行丁雪丽、黄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云2325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丁雪丽偿还代恩芳借款人民币30000元,由黄金平承担一般保证清偿责任,由丁雪丽承担案件受理费659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丁雪丽、黄金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判决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现被执行人丁雪丽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执3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周丕涛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发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