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11执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敏与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6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张艳,女,1968年1月9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张敏与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艳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投资、房产等财产权利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11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荣凡审判员  毛佳怡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詹文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