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熊爱珍与毛高远、邓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爱珍,毛高远,邓祥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514号原告:熊爱珍。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明,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毛高远。被告:邓祥贵。原告熊爱珍与被告毛高远、邓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熊爱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爱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计6600元,由原告熊爱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余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