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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熊爱珍与毛高远、邓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爱珍,毛高远,邓祥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514号原告:熊爱珍。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明,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毛高远。被告:邓祥贵。原告熊爱珍与被告毛高远、邓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熊爱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爱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计6600元,由原告熊爱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余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