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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孝婷与张舜、张喜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婷,张舜,张喜玉,曹秀丽,刘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1785号原告:张孝婷。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焕宇,系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舜。被告:张喜玉。被告:曹秀丽。被告:刘珊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婷与被告张舜、张喜玉、曹秀丽、刘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俊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赵日欣主审,人民陪审员张玉华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孝婷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孝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婷撤回起诉。诉讼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张孝婷负担。审 判 长  王 俊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