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刘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灵源路西段7号,组织机构代码:19855239-5。负责人:朱海,行长。被执行人:刘莉,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西乡塘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与刘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莉返还借款本金431880.5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95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除用于抵押的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抵押的房产是被执行人刘莉的唯一住房,暂不宜处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