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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特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何某甲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特64号申请人何某甲。申请人何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何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崛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何某乙。申请人何某甲系被申请人的女儿,其向本院述称,被申请人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为保障被申请人权利,特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被申请人何某乙与申请人何某甲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因脑出血入院治疗,其后处于意识障碍、言词不清,肢体功能活动障碍的状态。2017年5月5日,经本院委托,由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重医大附一院司法鉴定中心[2017]精鉴字第36号鉴定书,其鉴定意见为何某××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状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何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何某甲为何某乙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