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奇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许昌县烟草机械厂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奇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许昌县烟草机械厂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638号原告:重庆奇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重庆世界贸易中心大厦)30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3263315。法定代表人:凌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渝龄,女,汉族,1993年8月6日出生,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许昌县烟草机械厂,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邓庄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174431249M。法定代表人:张水恩,该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奇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许昌县烟草机械厂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奇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奇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奇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为316元,由原告重庆奇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审判员 刘亚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淦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