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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玉强与牛双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强,牛双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320号原告:梁玉强,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被告:牛双锁,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原告梁玉强与被告牛双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梁玉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玉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新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