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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黄进华与林京波、黄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进华,林京波,黄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民初830号原告:黄进华,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太平镇居民,现住灵山县。被告:林京波,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沙坪镇居民,住灵山县。被告:黄启华,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太平镇居民,住灵山县。原告黄进华与被告林京波、黄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黄进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进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进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进华负担。审判员  施国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士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