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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丽姝诉XX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姝,XX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348号原告:张丽姝。被告:XX山。原告张丽姝与被告XX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刘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炳玲、人民陪审员蒋国忠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张丽姝委托代理人董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山经法庭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丽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自2016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为同学关系,被告于2016年3月与原告交流时称近期手头紧,需要一笔款项,原告表示愿意借款给被告。2016年3月27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事实,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8月份前。2016年8月,原告与被告沟通还款事宜,被告称愿意偿还,但希望宽限时日。2016年9月至今,原告数次与被告协商还款,被告拒不返还,无奈起诉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提交答辩意见称,实际欠款数额为1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于2016年3月27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写明欠原告20万元整,还款日期为2016年8月份前还清,未约定利息。被告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条、通话记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着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应当予以偿还并偿还利息损失。被告虽抗辩称借款本金为10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丽姝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XX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丽姝利息损失(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9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至)。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XX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倩审 判 员  李炳玲人民陪审员  蒋国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