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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5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成都闽俊益贸易有限公司与告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闽俊益贸易有限公司,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582号之一原告:成都闽俊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林威。被告: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何仕波。原告成都闽俊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原告成都闽俊益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闽俊益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闽俊益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13元,减半收取计8956.5元,由成都闽俊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蒲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