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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鄂某某与被执行人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鄂某某,汤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204执7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鄂某某 被执行人汤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鄂某某与被执行人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黑0204���初17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送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鄂某某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汤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汤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汤某在本辖区房产在银行抵押、车辆、银行和证券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记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汤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汤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4民初17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永生 审判员  邓文恒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