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执恢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会理县远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钰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远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钰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恢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法定代表人:邵安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斌,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泰芳,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会理县远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建设路。法定代表人:秦荣成。被执行人:四川钰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望江街三村179-1号。法定代表人:秦荣成。本院在执行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与会理县远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钰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违约金及资金占用利息2517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评估费53688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及证劵;2、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会理县房产管理局、会理县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向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理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5、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会理县远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四川省会理县竹箐火山铁(铜)矿探矿权。2017年4月20日,本院依法对该探矿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由于该探矿权难以变现,故不申请评估拍卖,暂不予处置。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均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