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4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文清申请执行刘富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清,刘富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4030号申请执行人赵文清,男,汉族,1939年9月2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富满,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赵文清申请执行刘富满合同纠纷一案中,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60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6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