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向华明与闫陈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华明,闫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向华明,男,汉族,霍州市南程村人。被执行人:闫陈丽,女,汉族,霍州市闫家庄村人。本院在执行向华明与闫陈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5)霍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闫陈丽未按照上述生效判决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本院对经网络司法查询到的被执行人闫陈丽的账户已经予以冻结。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闫陈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华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闫陈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军审判员 申国忠审判员 武平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