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6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董鹏与刘文太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鹏,刘文太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952号原告:董鹏,男,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刘文太,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鹏诉被告刘文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7日向原告董鹏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董鹏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晏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瑞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