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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振平与刘清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振平,刘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4号申请执行人:罗振平,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刘清华,男,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罗振平与刘清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刘清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云辉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三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