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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森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德阳长江东路279号。法定代表人:李勤,院长。被执行人:杨森,男,汉族,1995年6月23日出生,捕前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柏隆镇,现服刑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6刑初41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森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阳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