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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韩友保、蔡志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友保,蔡志文,吴云翀,蔡志武,江西九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4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段济贤,男,194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何文峰,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何水平,女,1973年5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鄱阳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8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文峰、何水平三人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文峰、何水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文峰、何水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文峰、何水平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占国华审判员  艾鹏远审判员  张住强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欧阳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