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6执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梧州市辉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梧州市辉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蔡桂杨,陈桂莲,蔡武新,李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6执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政贤路70号。法定代表人:黄琪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俭,该社员工。被执行人:梧州市辉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吉塘路6号A.B幢二层商铺二室。法定代表人:李健传,总经理。被执行人:蔡桂杨,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被执行人:陈桂莲,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被执行人:蔡武新,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被执行人:李碧梅,女,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06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过中,责令被执行人蔡桂杨、陈桂莲、蔡武新、李碧梅、梧州市辉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桂杨、陈桂莲、蔡武新、李碧梅、梧州市辉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蔡武新所有的位于梧州市龙湖镇新兴村一组踏梯山东一级24号房屋一幢、位于梧州市吉塘路6号A.B幢一层15号商铺、位于梧州市吉塘路6号A.B幢一层1.2.3号商铺、位于梧州市西堤一路3-2号一层2.3号自行车库、位于梧州市西堤一路3-2号一层9号自行车库、位于梧州市西堤一路3-2号一层5号自行车库、位于梧州市西堤一路3-2号一层2号自行车库、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湖东路50号28B幢1402房,上述查封财产部分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且上述查封财产暂时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暂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暂时不需要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由申请执行人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桂0406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由申请执行人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 宇人民陪审员 何少飞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