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满秀珍、李某等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秀珍,李某,李忠阳,高芳贞,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丁成芳,赵洪宝,董春梅,张家祥,张家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545号原告:满秀珍,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沂南县,系受害人之妻。原告:李某。原告:李忠阳,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系受害人之女。原告:高芳贞,女,194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系受害人之母。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华,山东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3-1、33-2号,系肇事车辆承保公司。被告:丁成芳,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系肇事车辆驾驶人。被告:赵洪宝,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系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被告:董春梅,女,成年,住沂南县,系同车驾驶员之妻。被告:张家祥,男,成年,住沂南县,系同车驾驶员之长子。被告:张家栋,男,成年,住沂南县,系同车驾驶员之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满秀珍、李某、李忠阳、高芳贞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丁成芳、赵洪宝、董春梅、张家祥、张家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满秀珍、李某、李忠阳、高芳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0元,减半收取为3175元,由原告满秀珍、李某、李忠阳、高芳贞负担。审判员 薛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中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