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耿巧敏与蒲建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巧敏,蒲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耿巧敏,女,汉族,1972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蒲建义,男,汉族,1965年8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耿巧敏与被执行人蒲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蒲建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耿巧敏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蒲建义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蒲建义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蒲建义所有的白色三星note3手机一部予以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蒲建义的白色三星note3手机一部,价值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