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周建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周建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5民初3864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103894XW。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毅,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建容,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波,系被告周建容丈夫,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黄桷路*号*单元****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物业长寿分公司)与被告周建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碧桂园物业长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建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碧桂园物业长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的物业服务费9955.54元,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费经法院调解处理,但是被告没有履行。事实及理由:被告购买了长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42幢2单元201号商品房。我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每月应交纳物业服务费211.82元。我公司按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未交纳物业费,经我公司书面催收,仍未交纳。被告周建容辩称,2016年调解的时候,我愿意缴纳物业费的前提是原告协助解决我家的房屋漏水问题,但问题一直未解决,所有我就没有缴纳。我家厕所被浸泡,客厅、卧室、厨房也在漏水,从入住以来一直在报修,至今未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碧桂园物业长寿分公司原名广东碧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2015年12月29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名称变更登记。被告周建容系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x号xx幢x单元x-x号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76.52平方米。2008年5月21日,原告碧桂园物业长寿分公司与被告周建容签订《长寿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碧桂x-x号房屋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收取,每月应交物业服务费211.79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为长寿碧桂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周建容未交纳2012年4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经原告书面催收,被告仍未交纳。2016年8月24日,碧桂园物业长寿分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周建容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周建容于2016年10月7日前支付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541.84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长寿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不动产档案查询结果、催缴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周建容与原告签订的《长寿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被告辩称其房屋漏水没有维修问题,属于房屋质量问题,系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构成拒交物业费的合理抗辩事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另案主张权利。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已在本院(2016)渝0115民初6453号民事调解书中进行过处理,本案中不再进行处理。因此,被告应交纳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经核算,上述期间物业服务费9955.54元(211.82元/月×47月)。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建容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955.54元;二、驳回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周建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