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春光与周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光,周兰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213号原告:杨春光,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周兰梅,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平,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春光诉被告周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杨春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光撤回对周兰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杨春光负担。审判员 刘书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也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