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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春光与周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光,周兰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213号原告:杨春光,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周兰梅,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平,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春光诉被告周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杨春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光撤回对周兰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杨春光负担。审判员  刘书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也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