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基金申请宣告王荣公民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基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民特15号申请人:王基金,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申请人王基金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基金称,王基金与其妻余清碧于1976年2月4日捡养一名男婴,取名王荣。王荣于1991年9月离家出走。从1991年至今,我多方查找均无任何消息,现下落不明已满25年,请求法院宣告王荣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荣,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60204XXXX,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建新鹤林村二组008号,原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建新鹤林村二组008号,系申请人王基金之养子。1991年9月,王荣离家外出未归,经家人多方查找仍不知其下落。1992年,余清碧去世。申请人王基金申请宣告王荣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发出寻找王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荣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荣离家外出与家人失去联系,现已下落不明满二年以上,经利害关系人王基金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王荣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荣失踪;二、指定王基金为失踪人王荣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金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