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刑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汪文斌、陈俊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文斌,陈俊英,甘小林,陈力,杨艳丽,周泰宏,徐伟伟,蒋秋菊,何怡璟,周丹,张晓成,杨洋,胡加丽,胡渠英,赵有全,罗天,李利媛,陈诚,马慧琳,史雅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224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文斌,男,汉族,1983年6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金银街(成都)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成都金管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古德先,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文闻,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俊英,女,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原系成都金通易达金银珠宝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傅泉,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甘小林,女,汉族,1989年3月15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成都金通易达金银珠宝有限公司业务员。2015年6月16日因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12月29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力,男,汉族,1983年9月18日出生,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原系成都金通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15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杨艳丽,女,汉族,1973年12月5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原系成都金通易达金银珠宝有限公司综管部负责人。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成都市��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15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原审被告人周泰宏,男,汉族,1988年5月8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原系成都金通易达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市场部一组主管。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徐伟伟,女,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原系成都金通易达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市场部二组主管。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15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蒋秋菊,女,汉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原系成都金通易达金银珠宝有限公司业务员。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何怡璟,女,汉族,1987年4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原系成都金通易达金银珠宝有限公司业务员。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丹,女,汉族,1990年1月27日出生,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原系成都金通易达金银珠宝有限公司业务员。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晓成,男,汉族,1987年8月25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原系成都金通易达金银珠宝有限公司业务员。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行逮捕。2016年12月29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杨洋,男,汉族,1988年7月3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原系成都金通易达金银珠宝有限公司业务员。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12月29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胡加丽,男,汉族,1983年8月19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原系成都金通易达金银珠宝有限公司业务员。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15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原审被告人胡渠英,女,汉族,1988年3月23日出生,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原系成都金通易达金银珠宝有限公司业务员。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15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赵有全,男,汉族,1980年2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县,原系成都金通易达金银珠宝有限公司业务员。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12月29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罗天,男,汉族,1987年8月11日出生,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原系成都金通易达金银珠宝有限公司业务员。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8月4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利媛,女,汉族,1991年5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原系成都金通易达金银珠宝有限公司业务员。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诚,男,汉族,1986年3月30日出生,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原系成都金通易达金银珠宝有限公司业务员。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马慧琳,女,回族,1990年1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县,原系成都金通易达金银珠宝有限公司业务员。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史雅男,曾用名史亚男,男,汉族,1983年5月8日出生,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原系金银街(成都)金银珠宝有限公司运营部主管。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留。同年7月23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15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艳丽、陈俊英、周泰宏、徐伟伟、蒋秋菊、何怡璟、周丹、张晓成、杨洋、甘小林、胡加丽、胡渠英、赵有全、罗天、李利媛、陈诚、马慧琳、汪文斌、史雅男、陈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川0105刑初47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汪文斌、陈俊英、甘小林、陈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中良审判员 曾 执审判员 徐贵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云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