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太仓名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在线广告有限公司、陈旭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在线广告有限公司,太仓名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陈旭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盛世在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8号西座9层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80171269XA。法定代表人:陈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仓名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288号宝龙城市广场商业街夹层028、028室、B127、B1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38780841C。法定代表人:聂廷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旭,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县忠实里东区。上诉人北京盛世在线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仓名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陈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民初2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盛世在线广告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属于法人,住所地在北京市。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太仓名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及陈旭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合同系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而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叶 刚审 判 员 黄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源榕书 记 员 袁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