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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必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必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396号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吉祥名都小区25栋负一层物管办公室,注册号511500000024693(1-1)。法定代表人:李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辉龙,该公司员工。被告:丁必鑫,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必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必鑫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必鑫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计226元,由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家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