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某、冯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65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联系被执行人冯某,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及2016年3月24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民終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冯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返还申请执行人马某被褥四套、床被一个、毛毯一个;2、将婚生女孩冯畅交由申请执行人马某抚养;3、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冯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因其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对被执行人拘留15日的决定、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此外,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马某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某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巩向红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