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小平与张建文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平,张建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2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康准,浏阳市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彩红。上诉人张小平因与被上诉人张建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民初7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小平于2017年6月13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小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小平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小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霞审判员 袁 胜审判员 张文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