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山市北斗万得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昌市雅斯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愉旅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北斗万得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雅斯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愉旅箱包有限公司,深圳东捷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240号原告:中山市北斗万得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法定代表人:李中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东、刘斌,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市雅斯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法定代表人:管小宾。被告:广州市愉旅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管芳诵。被告:深圳东捷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蔡挺。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山市北斗万得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雅斯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愉旅箱包有限公司、深圳东捷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北斗万得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中山市北斗万得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小玲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人民陪审员 曾淑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徐智媛书 记 员 X 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