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38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涵葳(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与霸州市亚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来杰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涵葳(厦门)商贸有限公司,霸州市亚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来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佑速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挚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钲泰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创盈铜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天浩气动元件有限公司,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明支行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3803号之二原告:涵葳(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22号五楼P57。法定代表人:李月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辉、郑子腾,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霸州市亚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岔河集乡西柏村。法定代表人:张亚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来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建工路88号1幢二层204室。法定代表人:来毅。被告:浙江佑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玉古路138号杭州玉泉饭店754室。法定代表人:方明。被告:上海挚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2769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长青。被告:陕西钲泰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北辰大道朱宏路机电市场12排34号。法定代表人:蔡慧克。被告: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飞云新区F地块(浦口村)。法定代表人:陈锡伟。被告:乐清市创盈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上园村翔垟路。法定代表人:卓叶赞。被告:乐清市天浩气动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双庙村。法定代表人:高尊。第三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洪文社区嘉盛新村D组团25号楼1-2层。代表人:陈永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振球、卓鲲,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涵葳(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亚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来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佑速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挚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钲泰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创盈铜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天浩气动元件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明支行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涵葳(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涵葳(厦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涵葳(厦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莹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人民陪审员 苏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艺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