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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7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胡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胡晓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7886号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坪区风临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59368390-X。负责人金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某某(特别授权),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某(特别授权),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晓华,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胡晓华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