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067闵向党与黄佑新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佑新,闵向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佑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闵向党。上诉人黄佑新因与被上诉人闵向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7)苏1311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黄佑新发出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邮件于2015年5月12日由叶胜英签收。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黄佑新至今仍未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佑新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佑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兵审判员 万焱审判员 孙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满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