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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067闵向党与黄佑新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佑新,闵向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佑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闵向党。上诉人黄佑新因与被上诉人闵向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7)苏1311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黄佑新发出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邮件于2015年5月12日由叶胜英签收。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黄佑新至今仍未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佑新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佑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兵审判员  万焱审判员  孙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满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