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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沈祎与张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祎,张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沈祎,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张驰,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6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张驰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沈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张驰归还借款78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其中以81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以79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以78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0.40%计算),律师费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0,3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驰发送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期仍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和全国执行查控系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股权登记。本院在审理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弛购买的位于松江区中山街道茸树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嗣后,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张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购买的房产,但该房产尚未交房。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