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3民初8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玉庆与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第十街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庆,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第十街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8277号原告:李玉庆,男,196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北辰区。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第十街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151号。负责人:周立,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宁,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国,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庆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十街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李玉庆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玉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计298元,由李玉庆负担。审 判 长  许立代理审判员  刘阳人民陪审员  张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