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6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陈桂杨、李承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陈桂杨,李承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699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69883132D。负责人:石伟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怡,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桂杨,女,汉族被告:李承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陈桂杨、李承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撤回对被告陈桂杨、李承锦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756元,财产保全费705元,合计146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程明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健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