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4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孟新合与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新合,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孟新合,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忠,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孟新合与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4民初73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忠应支付申请人孟新合钢材款38000元,及利息(以3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016元、公告费8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9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忠未按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忠银行存款(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忠价值相当于本案标的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翔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