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康建文诉被告延川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建文,延川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566号原告康建文,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被告延川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杨海军,系该办公室负责人。原告康建文诉被告延川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建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康建文承担。审判员 刘虎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改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