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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8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泾县森友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张连生、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商合杭铁路站前16标二分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县森友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张连生,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商合杭铁路站前16标二分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829号之二原告:泾县森友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法定代表人:汪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连生,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商合杭铁路站前16标二分部,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原告泾县森友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连生、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商合杭铁路站前16标二分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泾县森友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5元、保全费360元,合计685元,由原告泾县森友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