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唐启虎与肖建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启虎,肖建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6民初574号原告:唐启虎,四川省罗江县人。被告:肖建琼,四川省罗江县人。原告唐启虎与被告肖建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唐启虎于2017年6月15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启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唐启虎负担。审判员 吴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