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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1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110朱振与周红艳、陈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周红艳,陈都,吴晓明,陈甲,周效会,张翠艳,阜宁县宏瑞石化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翔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10号之二原告:朱振,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宣武区。被告:周红艳,女,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告:陈都,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告:吴晓明,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告:陈甲,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告:周效会,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告:张翠艳,女,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告:阜宁县宏瑞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中小工业园C区13号。法定代表人:周红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翔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沿河西路36号。法定代表人:周红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朱振与被告周红艳、陈都、吴晓明、陈甲、周效会、张翠艳、阜宁县宏瑞石化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翔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朱振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本金300000元及约定利息76000元,合计376000元;2、被告支付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周红艳、陈都于2015年3月20日向原告朱振借款30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并由被告吴晓明、陈甲、周效会、张翠艳、阜宁县宏瑞石化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翔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后原告多次向八被告追要借款,被告吴晓明于2016年2月偿还利息10000元,被告陈甲于2016年12月25日偿还利息30000元,被告周效会偿还利息1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一直未有支付。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周红艳已被阜宁县公安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春如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旖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