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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邱西利、陆继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西利,陆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西利,男,1953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陆继强,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申请执行人邱西利与被执行人陆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2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3月15日以(2017)桂1322执194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履行偿还已到履行期限的借款本金25000元,并按年利率6%从2016年10月2日起支付利息。本案在执行中,2017年4月27日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陆继强于2017年4月27日(执行和解当时)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邱西利人民币15000元。2、余下欠款本金10000元,按判决书确定年利率6%从2016年10月2日起计付利息,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本息。3、2017年4月27日所偿还的15000元本金的利息仍按判决书确定年利率6%从2016年10月2日起计息至2017年4月27日止,该部分利息也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达成和解后被执行人陆继强已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邱西利人民币15000元。因和解协议的后期履行的时间较长。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322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韦 铭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祥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