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田志民诉被告永济市引黄局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民,永济市引黄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926号原告:田志民,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永济市引黄局法定代表人:杨全喜委托代理人:苏大民,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志民与被告永济市引黄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志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廉 峰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吕解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