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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侯春阳与王恩杰、张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春阳,张亚君,王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88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侯春阳,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亚君,女,汉族,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恩杰,男,汉族,195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春阳与被执行人王恩杰,张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恩杰、张亚君不服本院(2016)辽0882民初02341号民事判决书,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7)辽08民申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辽0882民初02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生审判员 :曹洪军审判员 :董佳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志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