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险峰与黄扬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险峰,黄扬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4民初1360号原告:黄险峰,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访民,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扬威,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黄险峰与被告黄扬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险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访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扬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险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扬威立即偿还黄险峰借款4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6日,黄扬威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黄险峰借款4万元,并出具相应条据一份。后,黄扬威至今未偿还黄险峰借款。黄扬威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6日,黄扬威向黄险峰借款4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黄扬威至今未偿还黄险峰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险峰向黄扬威支付4万元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黄险峰可以催告黄扬威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黄险峰要求黄扬威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扬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险峰借款4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黄扬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江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玲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