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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1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培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轩,胡雷,安徽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若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115-19号申���人执行人刘培轩,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莲池乡刘八庄行政村唐庄666号。身份证号:412728197202223355。申请执行人胡雷,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白店乡秦集村王小洼村134号。身份证号:411526199106156716。委托代理人吕保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关蓼城路东段5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477712-7。被执行人尹若玉,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新店街道副840号。本院在执行刘培轩、胡雷申请执行安徽省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尹若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该案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476480.009元。(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周民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安徽省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馨莲名苑小区4号楼的住宅16套)。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尹若玉发出(205)周执字第115号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5年8月14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安徽省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发现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116.94万元,并及时冻结、扣划;3、2015年9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省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尹若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016年1月4日对查封房产委托评估。(期间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2016年6月27日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第一次拍卖,经三次拍卖、变卖,共计拍卖款2787835元,累计已执行368万元;5、剩余96万余元未得到执行,因原查封的16套房产,其中三套有争议,正在诉讼中,所争议房产诉讼周期较长,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周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淮滨审判员  汤 波审判员  李四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跃进